《苏州大学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9-05浏览次数:1352

1. 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教学、科研单位未经使用或者未使用完而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也包括实验过程中转化的含有危险化学品成分的化学废液、废弃试剂、药品、有机溶剂或酸碱废液;还包括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 学校依照《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管理我校化学危险品安全,以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3. 学院(部)、直属单位如果需要回收、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保证回收、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禁止任何学院(部)、直属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4.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包含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品名、成份或组成特性、产生量、流向、和处置情况,以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信息。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5.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由学院(部)、直属单位根据化学品性质和回收单位的要求进行分类回收,学校在独墅湖新校区901号楼化学危险品仓库设立废液回收站,由学校职能部门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责任向学校主管废物回收处理的部门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成分、数量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6. 各相关学院(部)、直属单位必须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7.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学校组织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该方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