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药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3-02浏览次数:1093

 

  为促进我院本科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加强师生交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药学专业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院教师均有担任本科生导师的义务,并以此作为职称晋升和评奖评优的参考,并记入教师档案。

  二、本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统一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进行,实行教学院长负责制,由教学秘书具体安排,以系为单位组织实施本科生导师工作。本科生导师由学院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担任,本科生导师资格需经学院院务会审核认定。

  三、本科生导师的职责

  1、本科生导师应充分了解学生志向、兴趣、学习与家庭状况、关怀他们的生活、学习及身心健康,引导他们身心发展,培养健全的人格。

  2、本科生导师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结合学生具体情况,拟定导师制工作的实施计划,指导学生选课、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并辅助督促学生完成理论课程的学习。

  3、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进入相关实验室开展课外科研活动,组织学生参与各类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或课外科研课题,从而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动手能力以及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以树立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

  4、本科生导师应利用各种各样的平台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利用课余时间举行师生座谈会、联谊会及其他集体活动,以增进师生的感情。保证每月与学生进行一次沟通,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业成绩。对成绩下滑严重的、到课率低的学生,应及时与其班主任、年级主任及家长沟通,协商制定适当的辅导方案并应对实施。

  5、若发现学习生活方面有偏差行为,或出现了其他的特殊的情况时,可请有关的心理辅导老师介入干预,应及时将学生的状况与班主任沟通,并及时上报学院和医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

  6、本科生导师因实施辅导而获得的学生个人及家庭的信息,依据法律法规予以保密,严禁对外公开和泄露。

  7、本科生导师需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应根据学生学习和生活表现,评定其操行成绩,并送交本院的教务办公室检查或存档。

  四、学院每学期召开三次本科生导师工作协调会(分别安排在期初、期中、期末),检查和讨论本科生导师制工作的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

  五、每年举办一次与本科生导师制度相关的教学和科研实践活动成果展示,评选出优秀本科生导师,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六、本实施细则经学院院务会通过后开始实施,由学院院务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