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医学、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9-05浏览次数:1186

1. 实验室管理条例
  在教学、科研中,研究人员凡从事危害性生物毒剂或转基因动物等方面研究工作,必须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中进行。相关院系、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详细的管理规范,严格审批手续,加强知识和操作合格培训,强化工作责任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丢失、泄漏、扩散导致生物感染事故的发生。
  1.1 根据农业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第52号令)的要求,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和高危险性生物毒剂研究、或国家规定需上报政府管理部门审批才能使用的毒种和实验设施必须事先由课题主持人提供实验危险性评价报告,报请院、校环境安全工作部门批准,由学校向政府管理部门申报,在批准手续完备,获得资格证后才能使用。高危实验必须在P3实验室中进行,并有非常严格的消毒隔离等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范作保证。不合格的实验室禁止使用,应通过改造达到标准后才能启用。课题主持人必须首先获得准入资格证,并负责对参与实验人员的安全监控、生物毒剂使用监控和生物实验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禁止未获许可资格证者进入实验室工作。
  1.2 所有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超速离心器和其它设备、实验动物必须根据国家有规定加强饲养管理、设备维护,并进行法定检验检疫。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设备一律不能使用。
  1.3 菌种必须妥善存放在专门容器中,菌库必须由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的专职技术人员管理。保管人必须按不同菌种分类存放,容器上必须标明细菌种类、编号,并做好使用记录。领用高危险性毒剂的计划和领用人员必须报学校安全环保工作委员会批准。携带病原材料出入实验室时,应先将病原材料存放在冰壶等密闭的容器内。
  1.4 菌种管理人员和实验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防护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避免皮肤直接接触细菌及其培养基、液体等。操作时必须十分谨慎,减少细菌等病原体向容器外繁衍。操作完毕后需要对用过的防护用品及时清洗、消毒,并立即用肥皂或消毒液洗手,必要时可全身消毒灭菌。
  1.5 在有生物危害物(含有害菌种、染毒物品、染毒动物等)的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接种疫苗,以防止感染疾病。注射疫苗的费用根据工作类别分别由研究项目经费或教学经费中支出。
  1.6 所有涉及活毒的实验必须限制在感染实验室(无菌室)接种柜内进行,事先要铺有消毒水浸湿的纱巾。活毒实验结束后,要立即消毒实验场所(用来苏水擦洗接种柜内、外及柜外试验台面,柜内及实验室(无菌室)用紫外灯照射10—15分钟)。
  1.7 实验室内必须采用湿式清扫。针对不同菌种采用有效的灭菌方法定期对实验室消毒灭菌,保持洁净的实验环境。
  1.8 严禁在实验室和细菌繁殖的场所休息、饮食、吸烟,杜绝食物与细菌接触。
  1.9 所有在生物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必须接受生物安全课程培训和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从事动物实验研究的人员还应取得动物实验资格证书。室主任和课题主持人必须给他们提供学习和培训的机会和条件。
  1.10 所有外来合作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必须在培训合格后,才可参加使用危险性小的实验,并且要预先得到实验室负责人的允许;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安全操作规范。
  1.11 课题主持人必须向实验室安全秘书和安全工作办公室汇报所发生的易发事件和意外事件,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补救措施。
  1.12 校、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部门承担生物实验的安全责任,为此,必须对医学、生物实验的危险性足够重视,不断完善制度,对从事生物实验的人员和生物毒剂管理人员、毒剂使用计划与使用(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并有权取消违规者从事生物实验的资格。
  2. 实验废物处理管理条例
  实验室来源的废物包括有传染性的废物、有疾病的废物、受污染的锐(利)器废物、常规的临床废物、细胞毒素废物、放射废物、制药废物、化学废物和普通废物。生物/食品分析实验室产生的废水稀释后可以直接排放到下水道。
  所有包含生物危害材料的废物处理必须戴手套。污染的实验服、脏手套和其他污染的材料都必须高压灭菌。为保证充分无菌,高压灭菌器必须定期进行斑点试验或按照制造商推荐的其他试验方法进行检测。
  2.1 能进行高压灭菌的材料
  2.1.1 实验室所有样品或材料、包含血液、血浆、血清、尿液、粪便或其他的人或动物的组织或流体物质或由此造成的污染,以及预防接种疫苗的介质、培养的细菌、和其他具有潜在传染性的材料,必须用高压灭菌器进行消毒。如果不能进行高压灭菌消毒,这些废物将由具有执照的生物危害废物收集人来收集并进行焚毁处理。
  2.1.2 污染的废纸 如包裹的纸或者纸巾必须放入生物危害品高压灭菌袋中进行高压灭菌。
  2.1.3 高压灭菌后的废物可以按照普通废物进行处理,这些废物用黑色或蓝色垃圾袋装。
  2.1.4 次氯酸(hypochlorite)干品和其他强氧化剂不能和有机物如纸和油一起高压灭菌,以免引起爆炸。
  2.2 尖锐废物处理
  2.2.1 尖锐物有引起身体伤害危害和传染危害的需要采用高度预防措施。包括引起划破出血的设备、针头、注射器、载玻片、巴氏移液管、毛细管、碎玻璃和解剖刀刃。
  2.2.2 受生物污染的尖锐废物要同普通垃圾分开。所有受生物污染的尖锐废物要和传染性的、以及受污染的废物一样需要高压灭菌处理。
  2.2.3 受污染的针头不能破坏或剪短除非修剪设施能够有效控制喷雾产生。在处理前针头不能重新套上注射器或从上面取下。
  2.2.4 存放尖锐废物的容器必须防渗漏,坚硬和防刺破。
  2.2.5 存放尖锐废物的容器除存放物品时临时开启,其他时间必须保持关闭。尖锐废物的容器任何时间都不能放在实验室地板上。
  2.2.6 存放尖锐废物的容器必须密封并贴上“尖锐物”标签和生物危害标记并高压灭菌。
  2.2.7 高压灭菌后的废物可以按照普通废物进行处理。
  2.2.8 如果不能进行高压灭菌消毒,这些废物将由具有执照的生物危害废物收集人来收集并进行焚毁处理。
  2.3 废物燃烧焚毁和火化
  实验结束后,需要将动物尸体、人体组织或器官分别按照危险程度收集包装冷冻处理,再通过有执照的废物处理合约人进行燃烧焚毁或火化。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放射性废物的方法处理。
  2.4 废物采用化学方法去污染
  2.4.1 废物不能进行高压灭菌消毒,必须用化学方法除去污染。
  2.4.2 试纸、擦洗伤口的药棉和其他一次性使用的浸透在消毒剂中的消毒材料垃圾用双层袋回收后,按照常规垃圾处理。在使用消毒剂时,需要根据要求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溅起和爆炸。
  2.5 非传染和环境友好废物
  2.5.1 当没有合理的证据表示临床样本或其他材料中包含有传染剂,或者说确定是环境友好废物,允许不用消毒而直接从下水道中排放的废物。
  2.5.2 直接从下水道中排放的材料还包括非预防接种疫苗的液体介质、组织培养液、营养液、血浆、血清或血液,只要这些样本中不包含有传染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