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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教职员工年度体检传染病防控措施

时间:2019-01-30来源:苏州大学药学院本科教学网点击:0

为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传染病在学校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校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江苏省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工作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做好学校教职员工年度体检传染病防控工作。

一、教工体检中疑似传染病和传染病病人的报告

1、各学院(部)、职能部门,在教职员工年度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和传染病的教工,特别是胸部X线检查疑似结核和结核的教工,及时报告校医院保健科。传染病报告病种、分类及报告见附件。

2、疑似传染病和传染病的教工的检查报告交至校医院保健科。

二、疑似传染病教工和传染病教工的管理

校医院保健科对疑似传染病和传染病教工按传染病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附件:

传染病报告病种、分类及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553号)》,目前我国法定传染病有39种,分为甲、乙、丙三类,具体传染病报告病种、分类及报告如下:

一、报告病种

1、法定传染病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4)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开展应急监测报告的其他传染病。

2、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传染病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传染病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我校发现的传染病报校医院保健科)。

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除以上国家法定传染病外,以下疾病须报校医院保健科:

1、水痘:水痘是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依据江苏省疾控中心指导意见,须按照丙类传染病管理,上报疫情。

病毒疹:病毒疹是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未列入国家法定传染病),但须按照传染病及时报告并处理疫情。

2、除肺结核外的其它结核病(如结核性胸膜炎、结核性腹膜炎、结核性脑膜炎等)也须及时报告。

3、肺部感染(如肺炎等)患者须及时报告。患者明确诊断后,排除传染病者可正常生活、学习、工作。诊断为传染病者,按照传染病疫情处理。

4、发现有输入性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例如黄热病、寨卡病毒、中东呼吸综合征等,须及时报告。

  

苏州大学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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